警惕,这类民间借贷合同无效!来源:浚县法院、豫法阳光,供普法参考 1 资金融通方便快捷 多是熟人朋友之间进行 但也须擦亮眼睛 警惕不规范行为 下面通过河南省浚县法院审理的 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来了解 2 张某和王某系亲戚 王某因承包土地急需用钱 向张某借款 张某没闲钱但碍于情面 还是按照王某的主意 以自己的名义 向小额贷款公司贷款2万元 并与王某签订借款合同 将该款项借给王某 双方约定 由王某每月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 王某偿还1万元后不再还款 张某多次催要无果诉至法院 请求判令王某偿还本金和利息 3 法院经审理认为 张某出借款项并非自有资金 而是通过向小额信贷公司贷款 再转贷给王某的 依照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规定》第十三条 “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等方式 取得的资金进行转贷的 民间借贷合同无效”之规定 张某与王某之间的借贷行为无效 依照《民法典》第一百五十五条 “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” 第一百五十七条“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 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 应当予以返还”之规定 王某应偿还借款剩余本金1万元 关于利息部分 并不属于王某已取得的资金 对张某主张的利息诉求 法院不予支持 依法判决王某偿还张某欠款1万元 4 民间借贷作为 民事主体从事的民事活动 不得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的 强制性规定 不得违背公共秩序和公序良俗 借贷资金不得用于违法犯罪活动 出借人切莫通过 向其他营利法人 借贷等方式取得资金 再进行转贷 这类民间借贷行为无效 一旦诉诸法律 既伤了感情又赔了金钱 实属得不偿失 民间借贷有法律 遵法守法护周全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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